今天是:

宣汉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2020-11-15 10:34:42   来源:本站     作者:  点击:

9月4日,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起诉讼的“钱某某、符某某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宣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宣汉县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判决钱某某和符某某通过正义网等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000元。该案是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受邀参与庭审观摩。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被告人钱某某使用捕兽夹捕猎到一只野生猴子,并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该只猴子出售给被告人符某某。符某某将该只猴子饲养在自家经营的鱼庄内,后因照管不善导致该猴子死亡。经鉴定,涉案的猴子品种为猕猴,现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该只猴子的整体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受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敬启雁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杨洋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生态资源损害补偿费10000元,并在正义网等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人类在发展过程中,享受着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成果,同时也在不断为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买单。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直是刑法严厉打击的行为,不能有侥幸心理和放任心理。我们应该深刻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使其繁衍生息,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别是在我县大力发展全域旅游的当下,野生动物资源更是我县经济发展的宝贵财富。我们呼吁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强法治意识,做生态环境安全的参与者、监督者和守护者。”庭审中,检察官杨洋当庭释法说理,阐述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及公民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
 
“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了司法救济,又向社会宣传了生态保护的理念,是强化野生动物司法保护、维护生态和谐的生动法治实践。”参与庭审观摩的代表委员如是评价。
 
普法小课堂
 
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上一篇:宣汉县检察院携手多部门签订基本养老金监管协作机制
下一篇:四川宣汉:督促收回非法占用22年的土地,划上完美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