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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机构职能
2024-01-26 16:16:32   来源:     作者:  点击: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及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1.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承担综合性绩效考核相关工作。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本院计划财务管理、预决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和特邀检察员的联系工作,组织人民监督员工作。

2. 第一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3第二检察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宣汉县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4. 第三检察部
负责对监管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犯罪又犯罪案件。负责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5. 第四检察部
负责办理向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宣汉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6. 第五检察部(生态环境资源检察部)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宣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7. 综合业务部
 负责受理向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管理、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等工作。负责本院检察技术、案件信息网络安全、办案过程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

8. 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组织人事、教育培训、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负责本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司法警察执行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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