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正在查阅社矫对象档案
“请销假记录显示雷某申请6月1日请假外出,为何大数据平台却显示其5月31日就提前外出了?”宣汉县检察院检察官李静在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检察工作时,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出疑问。
近日,宣汉县检察院对全县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检察行动,通过查看监管平台、查阅社矫对象档案、对比大数据核查社矫对象出行数据、与部分社矫对象谈话等方式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对比大数据定位和报警平台行动轨迹,李静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雷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申请于6月1日请假外出,但报警平台定位信息显示雷某5月31日越界到宣汉县外高速,经谈话核实雷某存在请假但提前外出的情况。检察官进一步核查相关监管部门对雷某请假提前外出处理情况后,认为该部门未按照《社区矫正法》及时对雷某作出处罚,存在管理不严的情形。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雷某违反请销假规定的情形,宣汉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司法行政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其按照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对雷某给予相应处罚,并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督促社区矫正对象严格履行请销假程序。在收到通知书后,该司法行政部门及时进行了整改,对违反社区矫正请销假规定的雷某给予训诫处罚一次,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专项检察提出的不假外出、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等情况仔细运用大数据进行排查,对排查发现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为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走深走实,宣汉县检察院以此为契机,会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行动轨迹、请假审批、违规处理等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从而打破“数据壁垒”,消除监管盲区。同时进一步深化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合作,推动其对社区矫正对象训诫、警告等处罚的裁量尺度标准化,力求在制度层面堵住漏洞,提升社区矫正监管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