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新闻发布会管理办法(试行)
2018-07-23 16:10:14   来源:本站     作者:  点击:

为加强和规范新闻发布会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和深化检务公开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闻发布会由政治处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不得自行安排。
 
第二条  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和即时性新闻发布相结合。新闻发布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遇重要工作部署、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即时举行。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由检察长指定的人员或政治处主任担任。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设在政治处。新闻发布会以通报情况、回答记者提问、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关心的检察工作进行解释说明等为主。
 
新闻发言人代表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检察新闻,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发布新闻。新闻发言人应当着检察制服,使用普通话,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提问用语规范,发表经审核的评论意见。对于不能立即答复的,不能擅自答复,应告知核实后答复。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
 
1.检察机关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2.检察机关颁布的重要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重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实施情况;
 
4.查办的重大犯罪案件有关情况;
 
5.重要阶段性工作成果和典型工作经验;
 
6.重要改革举措和创新工作机制;
 
7.队伍建设成效、先进典型事迹;
 
8.重大突发性事件;
 
9.重大活动;
 
10.对有关报道和舆情的回应;
 
11.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和公众发布的事项。
 
第五条  新闻发布主题由各部门或分管领导提出,检察长审定后,按照规定向县委宣传部申请备案。新闻发布会方案、新闻发布口径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拟定,报分管领导和检察长决定。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提供的新闻通稿和相关材料,按照职能分工,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协助相关部门拟稿,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审定。审定稿于发布会举行前2日向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提供。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会组织工作,确定参加新闻发布会媒体名单,联络记者,发送相关材料,协调、安排采访事宜,并负责收集、整理新闻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应保持同步宣传报道。  
 
第八条  新闻发布内容应当严格遵守检察机关保密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新闻真实性。重大敏感问题或涉及其他政府机关、部门内容的新闻发布,应按照有关规定,请示上级宣传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未经批准,部门和个人擅自接受采访、发布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该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中共宣汉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