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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检察:与四部门会签文件 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
2022-07-05 11:05:23   来源:本站     作者:  点击:

近日,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宣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宣汉县乡村振兴局、宣汉县妇女联合会、宣汉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会签《国家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8条,旨在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检察机关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构建“国家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其他救助”格局,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力度,助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办法》规定,建立县检察院、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妇联、县关工委联席会议制度。县检察院定期和不定期召集召开会议,通报国家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协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和困难,针对个案研究讨论救助方案。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享困难当事人信息、救助案件线索移送、日常联络员等制度,实现工作联动、效果互促。

《办法》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县检察院并经审查后予以国家司法救助,即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办法》强调,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因案可能导致致贫返贫的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对象当事人,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生活困难的妇女群众,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六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

《办法》要求,县检察院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线索,应当在办结后及时将有关案件情况、救助情况和帮扶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成员单位。县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应及时移送县乡村振兴局,经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纳入动态监测,督促乡镇制定、落实帮扶措施,防止当事人因案返贫、致贫;发现当事人属于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被害人、刑事案件中面临生活困难的妇女以及在性侵案件中受到伤害的妇女,及时移送县妇联,经查核给予补充救助;发现当事人属于涉家庭暴力案件、涉校园暴力案件和性侵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需要协助提供心理咨询、转学和其他救助的,及时移送县关工委提供救助;发现当事人属于退役军人和军人军属的,及时移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办法》规定,对当事人经县检察院进行国家司法救助后仍有较大困难需要救助的,当事人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但确有较大困难需要救助的,可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救助。对经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特别困难的,县检察院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推动形成多元化、综合性救助工作格局,帮助困难当事人通过产业、就业、教育等政策措施脱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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