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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改造引发民事官司 四年合同纠纷如何画上句号?
2022-11-21 14:19:40   来源:本站     作者:  点击:

     “检察官,我已经收到房屋改造工程款了!”日前,一起民事案件当事人桂某为四川省宣汉县检察院送来锦旗,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表达谢意。

  2018年8月,向某、覃某与桂某经口头协商达成承揽协议,由桂某对向某、覃某共同所有的房屋实施改造,但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一直未明确房屋造价款。同年10月,在改造工程即将竣工前,向某、覃某二人称工程款已付清,便将大门紧锁不予他人进入。

  因未收到工程款,桂某多次上门催收无果,双方对此争执不下。该争议经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多次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4月,桂某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要求向某、覃某按照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支付房屋造价款共80100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协议中对房屋的造价没有明确约定,也无补充约定,且向某、覃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判决向某、覃某向桂某支付房屋造价款80100元。

  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向某、覃某向达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两份覃某与桂某的通话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请求确认其已在桂某施工过程中支付了3.4万元工程款。但其始终未能提交该通话录音的拷贝材料,无法判断其是否真实与桂某本人通话,也不能直接证明其已向桂某支付3.4万元工程款,故法院裁定驳回向某、覃某的再审申请。

  2022年8月,向某、覃某以一审法院认定实事错误,当事双方口头约定承揽价格为4.5万元,且在房屋改造过程中已经支付了3.4万元工程款为由,向宣汉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因该案案情复杂,承办检察官仔细调阅案卷材料,认真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和各方诉求,发现案件当事人的诉请主张确实不能直接证明其已向桂某实际支付3.4万元工程款,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虽“案结”但“事未了”。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如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不利于矛盾化解,便实地走访当事人住所地,与曾参与双方矛盾纠纷调解的民警、村社干部面对面座谈了解情况。

  经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点主要围绕房屋造价款的认定以及向某、覃某是否已向桂某实际支付3.4万元工程款。此外,检察官还了解到向某、覃某存在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生病住院等客观情况。

  为此,承办检察官提请检察长决定召开听证会,为双方当事人搭建沟通交流平台。2022年10月,宣汉县检察院邀请县信访局干部、律师、村委会代表等人担任检察听证员,对该案事实及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李华融合法、理、情深入释法说理,促使双方换位思考、求同存异,达成了初步和解方案,桂某自愿放弃3.4万元债权,向某、覃某向桂某支付工程款4.6万元,但向某、覃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对桂某提出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期限不予接受,导致和解再次陷入僵局。

  “协调当事人民事检察和解,可能是目前最好的解决方式。”听证会后,承办检察官采取“一对一”沟通方式,充分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以及利益平衡点,并同向某、覃某耐心分析诉讼利弊、解释法律法规,引导双方友好协商。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某、覃某分期向桂某支付4.6万元工程款,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民事监督。至此,这起历时4年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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