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节 序号 |
步骤 |
岗位 |
主要内容和要求 |
完成 时限 |
开 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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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线索受理 |
事务 责任人 |
1、对控告申诉部门转交的刑事立案监督线索进行受理登记; 2、对工作中发现的刑事立案监督线索受理登记后抄送控告申诉部门归口管理。 |
即时受理 |
2 |
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
业务 承办责任人 |
1、依照《侦查监督工作操作标准》3.3和《侦查监督工作操作规程》4.3之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查,并制作《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审查报告》; 2、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是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或书面纠正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的处理意见,或提出建议本院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的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
环节规定时间 |
3 |
组织集体讨论 提出审核意见 |
审核责任人 |
1、组织部门集体讨论案件承办人提出的处理意见,讨论过程形成记录; 2、对案件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 |
环节规定时间 |
4 |
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 |
决定责任人 |
依照《侦查监督工作操作标准》3.3和《侦查监督工作操作规程》4.3之规定,作出是否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或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或建议本院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的决定。 |
环节规定时间 |
5 |
呈报签发决定 |
业务承办责任人 |
向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呈报签发《建议立案侦查书》或《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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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送达执行 |
业务 承办责任人 |
1、将案件处理情况交内勤登记交案管办; 2、向侦查机关(部门)送达签发的文书; 3、签收侦查机关(部门)立案决定书或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
环节规定时间 |
7 |
审查不立案理由 |
业务 承办责任人 |
依照《侦查监督工作操作标准》3.3.4规定审查,提出终止监督程序或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处理意见;或对本院侦查部门不采纳立案侦查建议的,提出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
环节规定时间 |
8 |
审核并呈报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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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 |
对承办人提出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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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
决定责任人 |
1、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作出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决定,并签发《立案通知书》; 2、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作出终止监督程序的决定,并签批《终止立案监督程序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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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送达执行 |
业务 承办责任人 |
1、向公安机关送达《立案通知书》; 2、签收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 3、将案件处理情况交内勤登记及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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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后续工作 |
事务 责任人 |
1、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反馈控告申诉部门及存档; 2、对通知立案的案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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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结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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